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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8 15:51:59      发布者:管理员      来自:本站      分享到:

为了加强广东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会)的管理与服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协的有关规定,依据 《广东省电子学会章程》和参照《中国电子学会对所属分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同学科划分和利于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电子学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学科带头人及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签名人数不少于15 人;

四、应有一定数量的会员选择参加该分支机构的活动;

五、有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分支机构审批

一、由拟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为主组织发起人成立“广东省电子学会××××专委会(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组。并向学会提出筹建申请报告,申请书应当包括本专业基本情况,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明确挂靠单位、经费来源、办公场所。

二、省学会秘书处经考察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批复同意成立筹备组。

三、以筹备组发出邀请函,成立发起人团队【15-20人(含单位及个人)】,附上发起人情况简介。

四、召开发起人会议,协商推荐分支机构委员、主任委员、秘书长,名单报省学会审核,并附个人简介及照片2张)。

五、以上情况汇总后由省学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成立大会,按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每年未向学会报送年度活动情况,由学会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备案。

六、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二、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2、本专业范围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3、有推动学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学会活动的条件。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如工作需要,也可设常委若干名。主任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委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

四、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换届时可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会换届前,应提出换届工作方案,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选择挂靠单位,是否选择挂靠单位由分支机构研究确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挂靠单位应为分支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给予经费支持。

第八条、分支机构经费独立核算,账目由挂靠单位管理,也可由学会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分支机构工作;

2、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交流活动;

3、应积极发展会员,并形成自己联系的会员群体,此群体应由选择参加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4、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学会每年按上述考核内容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一年达不至要求的予以警告,连续二年达不到要求的或调整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或与相关的分支机构合并,或予以撤消。被撤消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科协、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电子学会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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