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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