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3日八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委员产生和任期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专家库专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推动广东电子信息技术和产业以及学会的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广东省电子学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电子信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评议与顾问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家的业务专长、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在行业内的整体优势,积极推动广东电子信息产业的转型和升级,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和产业迅猛发展,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专家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学会的委托,承担:
(一)学会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电子信息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文件起草等事项,开展综合调研和科技评价,提供咨询服务、论证和建议;
(二)学会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对产业内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进行技术论证评估。对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技术、市场调研、专业人才培训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
(三)开展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等的科技类公共服务;
(四)对学会内部开展的各项业务提供咨询、论证、建议及支撑服务;
(五)对处理业内技术利益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六)协助学会与省内外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如有必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决定,聘请高级顾问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委员会议协商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职责是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库专家资料收集、整理、更新。
第八条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委员产生和任期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学会秘书处会同各专业分会、各市电子学会及有关部门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聘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聘请,应考虑广东电子信息行业所包含专业技术和产业结构,并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领域、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十一条 学会向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任命书》;并将在任委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学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在学术上有相当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丰富、广泛、全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可续聘续任。聘期内,如个别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当个人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不受外部因素干扰,独立从事相关课题的委托研究、咨询工作。
(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等规定;
(二)积极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七)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章 专家库
第十七条 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在科技工作一线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和理论水平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专家库专家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可由各专业分会、各市电子学会、有关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推荐或个人自荐。
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学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学会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专家登记表》并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
(二)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批准;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学会网站公布。
(六)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电子学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议通过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