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学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电子学会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成为我省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和工作部署,为更好地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工作,现制定广东省电子学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第一章 提名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实行本省电子信息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者)推荐提名以及在广东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提名相结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广东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待评)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广东省电子学会理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相关单位是指广东省电子学会各专业分会、各市电子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省内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推荐者应在本地区或本单位范围内的电子信息专业项目进行提名推荐,原则上推荐奖种和数量不限。
第五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秘书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奖项和条件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三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同时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增设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
(一)突出贡献奖:主要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其工作单位应在广东省内。
(二)自然科学奖:主要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个人,其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
(三)技术发明奖:主要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四)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五)科技合作奖:主要授予在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或国外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要求和条件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规定。
第七条 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所有完成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广东省内注册。被提名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成果评价证明材料,每个成果评价证明须分别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以上。
第十条 提名推荐项目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表性论文、专著第一作者、专利权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法人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提名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推荐项目应充分评估其成果的先进性,合理选择一个提名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级参评,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一年才能再次被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和资料要求
第十三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每年度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评奖要求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列明提名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具备提名推荐资格的专家、机构、单位,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推荐者按学会提名通知要求填写“提名项目简况表”并盖章后,由推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将原件寄送至广东省电子学会。
第十五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建立提名遴选机制,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在推荐项目和广东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进行评审,择优提名。
第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提名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填报。提名书填写应当真实、可靠、完整,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第十七条 在系统填报资料时,提名单位栏勾选“广东省电子学会”,资料填写完成后提交各级管理员审核,经提名单位最终审核并填写了提名意见后,才能生成正式版的PDF资料。
第十八条 书面提名资料包括主件和附件,主件和附件合并用线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装,首页无须另加封面。由提名单位盖章后报送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管理办。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推荐者应承担协助广东省电子学会开展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推荐者应根据广东省电子学会每年度发布的提名工作通知要求,对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推荐提名的等级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推荐者向广东省电子学会正式推荐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项目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广东省电子学会在正式提名前将在本会网站再次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按规定不得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如同时向其他提名机构推荐需及时说明。
第二十三条 推荐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推荐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电子学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电子学会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