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社发〔2010〕176号、粤人社发〔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电子工程师资格需达到以下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 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 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4.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5. 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3)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4)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
(5)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6)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人员;
(7)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人员;
(8)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