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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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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
发布于:2014/3/3 13:16:22   来源:本站
 

关于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8197号)精神,自2009年开始,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为做好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核发

    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我厅统一核发,授权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该市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2、 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授权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直单位的,其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及其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证由我厅核发;省属高校、中专、中师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教育厅核发;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授权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受权 的有关部门核发。

    3、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直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受权的有关部门核发。

    4、 市、县(区)委托评审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按管理权限由委托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

    5、 高、中级及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统一编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市、县(区)统一编号。各市县(单位)自行编排高、中级资格证号所发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证书领取

    1、 省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在评审、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报送规定的材料、系统数据,按核准取得资格的人数领取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证。省直各有关单位在中、初级考核认定和初级评审、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报送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并按取得资格人数领取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证。省教育厅在完成核准省属高校、中专、中师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工作后,向我厅报送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证。

    2、广州、深圳高评委会评审结果经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广州、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厅上报通过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并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3、各地市、县(区)在当年度中、初级评审、考核认定、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上报经核准拟发证人员的中、初级系统数据,并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4、各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遗失(损坏)证书材料的核实工作后,向发证机关报送《广东省遗失补证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相关系统数据及个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见附件3),按核实人数领取补(换)发的资格证。

    5200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到2010730日,201081日启用2010版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所持有的符合规定的原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仍有效。

        专业技术资格证,是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的凭证,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政策性强,涉及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现行证书发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领导,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 全、及时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说明》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地区代码表》

               3、《遗失(破损)证书的(换)发的办理程序》

   附件1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说明

    一、201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塑料外壳,内页使用证券纸,具有防伪功能,在电子验钞机荧光下,证书第1页的国徽及第2页的省人社厅水印清晰可见,证书编号的正下方打印“密码区”,可使用激光或CCD阅读器识读。

    二、2010版证书编号沿用2000版编号规则,证书编号统一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通过职称软件生成。

        第 12位数字为年份码(如10表示2010年);第36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其中,第34位数字为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及省直、部属单位代码,第56 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如010101表示广州市,01表示越秀区);第7位数字为资格等级代码,其中1表示高级,24表示中级,59表示初级;第8 13位数字为证书顺序码。普查换证证书的编号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H”;遗失(损坏)补发证书的编号由补发证书系统重新编号,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B”。2010版证书编号始于201081日,顺序码从000001开始编号。

    三、高、中、初级证书必须按《广东省职称信息管理软件》规定的程序打印。证书打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评审(考核认定、考试)通过年月、评委会(考核认 定机构、资格考试)名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证书编号、二维码、发证时间。二维码含证书打印内容及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地区代码表

地区代码

地区名称

地区代码

地区名称

0010

省直

1200

江门市(市直)

0020

中央部属单位

1201

江门市江海区

0100

广州市(市直)

1202

江门市蓬江区

0101

广州市越秀区

1203

江门市鹤山市

0102

广州市萝岗区

1204

江门市台山市

    附件3

遗失(破损)证书补(换)发的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业)资格证遗失(破损)的补(换)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提交个人申请(遗失证书应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填写《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3份。

    (三)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提交下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验印章:

    1、属评审获得资格证的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为“评审表”);

    2、属考核认定获得资格证的提交《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为“申报表”);

    3、属确认的提交《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

    4、属参加全国统考获得资格证的人员提交《资格考试报名发放登记表》。

    (五)属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应包括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内容);属资格证书损坏的提交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六)在《贴资格证相片页》贴上本人正面近期身份证或护照证件类大一寸相片。

    二、申办程序

    (一)补(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县、市属单位报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报省主管厅(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报表》上提出意见。

    3、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通过核对已归档的《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的记录,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原资格核准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合并或撤销的,报变更后新发证机关,下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广东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厅(局)负责汇总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4、原资格核准机关经核对无误后,补(换)发新资格证书,并在《申报表》及 《审批发证表》原件上加盖已补发新资格证书印章及发证机关公章,并按报送途径退回《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 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退回《广东省遗失补证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由填报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备查。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应持补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

    (二)补(换)发全国统考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到所在地县、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登 记(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人事考试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 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报表》上提出意见。

    3、地级以上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核对登记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局。

    4、省人事考试局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证书后补(换)发新证书,证书上已说明补发时间。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必须持补(换)发的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